近日,河北制定白洋淀水污染防治条例(草案),该条例由河北省人大牵头制定,省环保局负责起草。目前该条例草案已制定完成,并在河北省环境保护厅网站公布,征集广大市民意见。据悉,这是我省首次对白洋淀水污染防治制定相关法规政策。 附:白洋淀水污染防治条例(草案)
白洋淀水污染防治条例(草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立法目的和依据)为保护白洋淀生态环境,防治污染,促进白洋淀流域的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和《河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适用范围)在白洋淀流域内进行开发、利用、保护、管理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淀区划分)白洋淀流域,按地理条件和不同功能区划要求划分为白洋淀淀区和白洋淀上游地区。 白洋淀淀区为白洋淀大堤(无堤部分为淀水水位七点六米黄海高程淹没线)以内的区域;白洋淀上游地区为影响流入白洋淀河流水环境质量的区域。 第四条 (基本原则) 白洋淀水污染防治应当统一规划、统一标准,遵循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持续发展的原则,坚持开发与保护并重,控制环境污染与加强生态保护相结合,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统一。 第五条 (科学技术)鼓励有利于白洋淀环境保护的科学技术研究,引导工业企业开展产业结构调整,发展循环经济,促进清洁生产,改善环境质量。 第六条 (政府责任)白洋淀流域内的设区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白洋淀水环境质量负责,制定并落实白洋淀流域水环境质量任期目标和年度实施计划,使辖区内的白洋淀流域水环境质量逐年提高和改善。 第七条 (管理体制)白洋淀流域内的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辖区内的白洋淀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发展改革、水利、农业、交通、旅游、林业、国土、畜牧、渔政、建设等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法律规定对白洋淀的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实施监督管理。 第八条 (公众义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白洋淀流域水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污染和破坏白洋淀流域水体环境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 有关部门应当及时查处,并按规定对检举、控告人予以奖励。 对保护和改善白洋淀流域水环境有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九条 (补水机机制)水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科学补水机制,制定补水方案,实施补水,维持淀区合理水位,保持淀区正常生态功能,促进水体良性循环,提高白洋淀流域水环境容量。 对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地区,白洋淀流域内有关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暂停审批新增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第十一条 (区域限批)白洋淀流域内实行区域限批制度。 白洋淀流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所在行政区域暂停审批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一)工业企业排放水污染物超过国家标准或地方标准,或者超过人民政府核定的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经限期治理,未完成治理任务的; (二)一年发生三次及以上未批先建,向白洋淀流域排放水污染物项目的; (三)三家及以上企业超过国家规定最长期限不验收,排放水污染物超标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实施区域限批的其他情形。 但是,节能减排、促进循环经济方面的项目除外。 第十二条 (排污许可)直接或间接向白洋淀淀区及白洋淀上游地区排放污染物的工业企业实行排放污染物许可证制度。 禁止排污单位无排污许可证向环境排放污染物。 第三条 (断面考核)入淀河流实行行政区划断面水环境质量考核制度,断面水质列为考核指标。 第十四条 (生态补偿)建立上下游地区间生态效益补偿制度。 流域水体水质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标准,行政区域边界断面水质未达到阶段水质目标的,上游地区人民政府应当对下游地区人民政府予以补偿;未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标准,行政区域边界断面水质达到阶段水质目标的,下游地区人民政府应当对上游地区人民政府予以补偿。补偿方式由人民政府协商确定。 第十五条 (应急预案编制)白洋淀淀区各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编制水质恶化应急预案,白洋淀上游地区向河道排放污水的企业应当编制水污染事故应急预案,报所在地的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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