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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新县人民法院白洋淀环境资源法庭于2020年12月10日挂牌设立,2021年以来已受理环境资源类案件4件。近日,我院白洋淀环境资源法庭审结了一起李某某非法狩猎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2019年,被告人李某某使用呋喃丹猎捕野生鸟类61只,存放在其儿子李某家锅炉房内的冰柜中。2020年3月17日,被安新县圈头乡政府工作人员在巡查着火点时发现,安新县公安局圈头乡派出所民警在李某某存放处查获冷冻野生鸟类61只,标有“呋喃丹”字样的颗粒物6袋,并依法扣押。经安新县自然资源局认定,其中48只为白骨顶鸡,属国家“三有”保护动物。经公安部检验,标有“呋喃丹”字样的药袋中提取的颗粒物和白骨顶鸡胃内容物均检出呋喃丹成分。安新县自然资源局出具的价格认定证明证实,每只白骨顶鸡价值为300元,总价值14400元。安新县人民检察院向我院提起公诉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非法狩猎罪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我院经公开审理,判决李某某依法判处刑罚的同时,判决其支付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14400元,用于白洋淀生态环境修复相关工作。
被告人李某某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非法捕猎国家“三有”保护动物白骨顶鸡的行为,危害生态平衡、野生动物资源的存留和发展,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损害了白洋淀生态环境,必须承担因其非法狩猎野生动物造成的生态资源损失责任。
我院在白洋淀生态环境治理和保护方面始终坚持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以最严密的法治、最严厉的处罚依法保护白洋淀生态环境,依法维护白洋淀生物的多样性和完整性,为白洋淀生态治理筑牢法治之基。
来源:安新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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