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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孝义河河口湿地水质净化工程)
甲方:乡(镇) 村委会
乙方户主姓名) 身份证号:
为切实加强白洋淀生态环境治理和保护,保障新区2019年白洋淀综合治理工程顺利开展,需使用乙方位于 的承包地,经甲、乙双方协商,就乙方承包地和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达成如下协议:
一、乙方承包的土地经确认总面积为 亩,东至 ,西至 ,南至 ,北至 。
二、青苗及地上附着物为大田作物 亩,蔬菜 亩,经济作物 亩,树木 亩 株,其他。
三、土地收益金按1500(或900)元/亩/年的标准,合计 元;按年支付。
四、对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进行一次性补偿,其中,青苗(大田作物)补偿标准为1500元/亩,计 元;蔬菜即时自行采收后补偿标准为1500元/亩,计 元;其他不能即时收获的经济作物经评估,补偿计 元;大棚内的农作物收获后补偿标准为1500元/亩;计 元;树木及其他地上附着物经评估,补偿计 元。
五、甲方需向乙方支付土地收益金 元,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 元,以上共计补偿人民币(大写) 元(¥: )。
六、土地使用期限暂定3年,到期后双方协商另行签订协议;本协议履行期间如新区出台相关政策,依据政策另行签订补充协议,确保政策落实。
七、甲方负责协调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和土地收益金,在本协议签订2日内,乙方按要求交付本协议土地,并保证交付的土地权属清晰,无任何纠纷,甲方负责组织按程序将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和土地收益金支付给乙方。
乙方的收款信息如下:
开户行:
账号:
乙方对上述账户信息确认无误,且一经确认不得随意变更,否则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
八、乙方作为户主、家庭代表,保证有权代表全体家庭成员签订并履行本协议。家庭其他成员有不同意见,乙方保证内部自行解决且不影响本协议的履行。
九、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本协议式四份,甲方执三份,乙方执一份,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另行协商。
双方签字(盖章)
甲方: 乙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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