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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女士为儿子买了交通意外险,两年后儿子在交通事故中意外丧生,但中山某保险公司却以“伤残能赔,致死不能赔”为由拒赔。冯女士不满,一气之下把保险公司告上了法院。中山市中级法院对此案作出终审判决,判处保险公司赔偿8万元。
案情回顾:
儿子车祸身亡 母亲理赔遇阻
冯女士的儿子驾驶摩托车在一交叉路口发生交通事故,送至医院抢救无效。冯女士处理完儿子的身后事,找保险公司理赔。她为儿子投保了一款一年期人身意外保险,其中包括意外伤害险,保险金额为8万元。保险到期后,冯女士又续保了一年,儿子发生意外是在保险期内。
然而,保险公司拒绝了冯女士的赔偿要求,称其投保的险种组合不承担身故保险责任。两方争执不下,最终闹上法庭。
案情焦点:
意外伤害险是否 含身故险引激辩
保险公司应不应赔偿身故险?在庭审中,冯女士态度很坚决,一定要保险公司赔偿身故险,称“保险条款和保险公司的人都没有明确说明这份保险不包含身故。当时保险公司的人告诉我,只要出现任何意外伤害,我是受益人是可以得到赔偿的。而且当时我签名的投保单上明确标明有"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这些都很明显说明这款保险包含身故,他们就应该赔偿我8万元的身故险。”
保险公司却说“冯女士购买的交通工具意外险是针对意外伤害导致伤残而非身故,而且她也在保单上和免责声明上签字了,我们都尽了明确说明的义务。况且也没有法律规定意外伤害险必须含有身故险责任,即使是中国保监会《人身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中,身故与残疾责任也是并列关系,在意外伤害中是属于可选性质,并非是二者都须包括在内。”
按照生活常理,意外伤害可能致残,也可能身故。一份明确写有“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的保险合同,一般都会理解为意外伤害造成的结果就包含残疾及身故。保险公司却辩解“这一栏是格式单证的常设栏,适用于所有的个人短期保险业务,并不是因为冯女士所投保的险种含有身故责任才设置的内容。”
法院判决:
保险公司辩驳无效 判赔八万元保险金
经法院审理查明,中山市中级法院作出终审判决,判决认为保险事故已经发生,保险公司应承担给付保险金的保险责任。关于该案争议焦点“承保残疾保险责任,不承保死亡保险责任”的问题,经查明,保险合同的第四条、第五条、第十四条均没有明示涉案意外伤害保险不承担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死亡的保险责任;投保单背面的“声明与授权”一栏中,也没有表明涉案意外伤害保险不包含死亡保险责任的内容。此外,投保单也表明涉案意外伤害保险明显包含死亡保险责任,保险公司辩解意见不足以反驳书面保险合同的证明效力。
法院依法从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角度解释,认定给付保险金的范围应包括致残和身故的情形。因保险合同约定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的受益份额为100%,判决保险公司支付8万元的保险金。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法官说法
保险条款理解存议 解释应利于投保人
中山市中级法院民二庭阮碧婵表示,保险条款理解上存在争议,应当先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存在两种以上解释时,应作出有利于投保人的解释。虽然本案保险责任约定,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导致身体残疾的,按残疾等级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残疾保险金,但该条款并未作出涉案意外伤害保险“只”或“仅”承担残疾保险责任等排他性约定,且保险事故是否发生应是决定保险公司是否应承担保险责任的因素,而因伤害导致轻伤、残疾或死亡是伤害的后果,则是决定保险公司承担保险责任的大小。
另外,保险合同中责任免除部分也没有约定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死亡属于责任免除的范围,《个人短险业务专用投保单》及《险种组合保险单》均注明身故保险金的受益人为投保人。因此,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致死,保险公司应承担给付保险金的保险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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