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新县人民政府
安政通〔2024〕2号
为进一步规范白洋淀捕捞行为,养护白洋淀水生生物资源、保护生物多样性、促进白洋淀渔业可持续发展、推动白洋淀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农业农村部关于实行海河、辽河、松花江等四个流域禁渔期制度的通告》《白洋淀生态环境治理和保护规划(2018—2035)》《白洋淀生态环境治理和保护条例》等有关规定,通告如下:
一、设立禁渔区和禁渔期
(一)禁渔区:鸟类栖息地及国控点周边、主航道及两侧等水域。
(二)禁渔期:禁渔区水域全年禁渔。禁渔区以外水域每年禁渔期为5月16日12时至7月31日12时。
二、禁止作业类型
(一)禁渔区:禁止所有作业方式(克氏原螯虾专项清理专用网具除外)。
(二)禁渔期:禁止所有作业方式(单人单杆垂钓、克氏原螯虾专项清理专用网具除外)。
(三)非禁渔区和非禁渔期
1.禁止电、毒、炸捕鱼方式;
2.禁止使用迷魂阵等渔具。
三、公安、市场监管、交通运输、生态环境、自然资源等部门配合做好渔政执法工作。
四、各乡镇落实属地管理责任,负责清理辖区内各类网具,取缔各村电鱼船只,制止、劝返垂钓及其他非法捕捞行为。
五、对违反禁渔区、禁渔期规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有关规定予以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特此通告。
安新县人民政府
2024年3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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