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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洋淀生态环境治理和保护条例(草案) (征求意见稿)

2021-1-1 19:31| 发布者: administrator| 查看: 893| 评论: 0

摘要: 白洋淀生态环境治理和保护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 《白洋淀生态环境治理和保护条例(草案)》将提请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审议。为广泛凝聚社会共识,进一步提高地方立法质量,河北省人大常委 ...


第九十一条【违法围堤围埝的法律责任】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白洋淀内违规修筑围堤围埝及其道路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有关设施;拒不停止违法行为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依法予以拆除。

第九十二条【未依法环评的法律责任】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依法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

第九十三条【旅游相关法律责任】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建设旅游设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和城乡规划等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白洋淀旅游景区、景点随意弃置和堆放垃圾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单位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人有该项行为的,责令改正,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第九十四条【擅自停用节水设施法律责任】 违反本条例规定,用水单位擅自停止使用节水设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九十五条【外来物种入侵法律责任】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引进外来物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根据职责分工,没收引进的外来物种,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未经批准,擅自释放或者丢弃外来物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捕回、找回释放或者丢弃的外来物种,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九十六条【船舶污染法律责任】 违反本条例规定,将船舶残油、废油排入白洋淀及其周边水体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海事管理机构、渔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水污染的,责令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第九十七条【干扰监督检查法律责任】 违反本条例规定,以拖延、围堵、滞留执法人员等方式拒绝、阻挠、妨碍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的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九十八条【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 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应当依法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和修复责任。造成环境污染的单位和个人,需要承担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的,不影响其依法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

因环境污染、生态破坏受到损害的单位和个人,有权依法要求污染者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恢复原状、赔偿损失等民事侵权责任。

第九十九条【其他法律责任】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行为,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一百条【施行日期】 本条例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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