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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洋淀生态环境治理和保护条例(草案) (征求意见稿)

2021-1-1 19:31| 发布者: administrator| 查看: 891| 评论: 0

摘要: 白洋淀生态环境治理和保护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 《白洋淀生态环境治理和保护条例(草案)》将提请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审议。为广泛凝聚社会共识,进一步提高地方立法质量,河北省人大常委 ...
白洋淀生态环境治理和保护条例(草案)
(征求意见稿)

      《白洋淀生态环境治理和保护条例(草案)》将提请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审议。为广泛凝聚社会共识,进一步提高地方立法质量,河北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现将《白洋淀生态环境治理和保护条例(草案)》全文公布,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意见。

社会各界人士可以通过下列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1、电子邮件:hbrdfzgw@126.com。

2、通信地址:河北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石家庄市维明北大街38号,邮编050051)。

意见征集截止日期为2021年1月10日。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规划与管控

第三章 防洪与排涝

第四章 环境污染治理

第五章 生态修复与保护

第六章 保障与监督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和依据】 为了修复好、保护好白洋淀,发挥白洋淀的生态功能、防洪功能,保障河北雄安新区防洪排涝和生态安全,促进河北雄安新区高标准、高质量建设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河北雄安新区总体规划、白洋淀生态环境治理和保护规划等规划,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和对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白洋淀流域的防洪排涝、水资源利用保护、环境污染治理、生态修复保护及其监督管理等活动。

本条例所称白洋淀流域,是指白洋淀淀区及其上下游涉及的相关县级行政区域,白洋淀淀区是指保持正常水位时的面积区域,上下游包括入淀出淀的潴龙河、孝义河、唐河、府河、漕河、瀑河、萍河、白沟引河(含南拒马河与白沟河)、赵王新河等干支流流经的区域。

第三条【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白洋淀生态环境治理和保护应当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统筹规划、协调推进,遵循规律、保障安全,属地负责、协同共治的原则。

第四条【系统治理】 白洋淀生态环境治理和保护应当坚持统筹山水林田淀城系统治理,加强补水、治污、防洪一体化建设,科学治水节水用水,推进实现白洋淀水面保持、水质达标、生态修复的治理目标,确保雄安新区以及白洋淀水安全。

第五条【最严格保护】 白洋淀流域应当实行最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落实生态保护红线等规划控制要求,推进上下游、左右岸、淀内外等全流域治理和保护,守住生态环境安全边界。创新生态环境保护管理体制机制,构建党委领导、政府主导、企业主体、社会组织和公众共同参与的现代环境治理体系。

第六条【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职责】 省人民政府负责白洋淀流域生态环境治理和保护总体工作。

河北雄安新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雄安新区管理委员会)负责雄安新区内白洋淀生态环境治理和保护工作。

白洋淀流域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的防洪安全和生态环境质量负责。白洋淀流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制定责任清单,明确各部门责任。

县级以上有关部门以及乡级综合执法机构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白洋淀流域生态环境治理和保护相关工作。

第七条【防洪安全】 省人民政府、雄安新区管理委员会应当按照河北雄安新区总体规划、防洪专项规划等要求,调整完善流域防洪布局,统筹流域防洪与区域防洪、城市排涝,构建预防为主、蓄泄结合、分区设防、确保重点的现代化防洪排涝减灾体系,提高防灾、减灾、抗灾、救灾能力。

第八条【区域协同】 省人民政府、雄安新区管理委员会应当将白洋淀生态环境治理和保护纳入实施京津冀协同发展国家战略重要内容,打造蓝绿交织、清新明亮、水城共融的优美生态环境,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

建立和完善与北京市、天津市和山西省等周边地区以及国家相关海河流域管理机构区域治水节水用水协同治理制度机制,推进防洪、生态环境治理和水资源利用保护等领域合作。

推进建立联席会议工作制度,完善防洪防汛、生态环境联防联控联建等机制,促进区域协同立法、执法、监督,做到信息共享、政策统筹、应急联动,共同推动开展白洋淀生态环境治理和保护工作。

第九条【流域共治】 省人民政府应当完善白洋淀流域生态环境治理和保护管理体制,整合执法资源和执法职责,实施规划、执法、标准、预警等统一管理,增强生态环境治理和保护能力。

白洋淀流域设区的市、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实行流域与行政区域相结合的管理体制,加强流域联合执法和联防共治机制,实行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统一监测、统一执法等措施,共同推进白洋淀生态环境治理和保护工作。

雄安新区管理委员会应当会同白洋淀流域各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建立白洋淀流域水污染、防洪、排涝等应急联防联控机制。

第十条【支持保障】 白洋淀流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白洋淀生态环境治理和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统筹生态环境治理、水资源利用保护、补水及防洪工程建设等方面的专项资金,加大财政投入,推行有利于生态环境治理和保护的经济、产业、技术等政策和措施,保障工作开展。

第十一条【绿色生产生活】 白洋淀流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围绕构建新发展格局,加快优化产业布局,调整产业结构、能源结构和运输结构,推进清洁生产和资源循环利用,促进绿色低碳发展,建设绿色生态宜居的城乡人居环境,推动全社会形成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的生产生活方式。

第十二条【科技支撑】 白洋淀流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白洋淀防洪和生态安全的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成果转化与应用、人才培养与引进等工作,提高信息化、智慧化水平。鼓励和支持科研机构、高等学校、企业等开展绿色技术创新攻关和示范应用,围绕防洪排涝、生态修复、污染防治、水源涵养、资源节约和循环利用等,研发基础性、系统性的关键共性技术、现代工程技术,推广先进适用的技术、装备。

第十三条【宣传教育和公众参与】 白洋淀流域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宣传教育,普及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政策知识,增强社会公众洪涝风险和生态安全意识,推动全民树立生态文明价值观念和自觉保护白洋淀的行为准则。

白洋淀流域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完善公众参与和社会监督机制,发挥环保志愿组织和志愿者作用。新闻媒体应当对损害白洋淀防洪和生态安全行为进行舆论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损害白洋淀防洪和生态安全行为的,有权向有关主管部门举报。

白洋淀流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对在白洋淀生态环境治理和保护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二章 规划与管控

第十四条【规划刚性约束】 白洋淀流域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批准的白洋淀生态环境治理和保护规划和雄安新区防洪排涝规划等相关规划,依法制定实施方案或者实施意见,完善规划实施统筹协调机制,加强实施监管和考核,保障规划有序有效实施。

第十五条【编制规划要求】 白洋淀流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编制国土空间规划和区域、流域的建设、开发利用规划以及工业、农业等专项规划,应当符合防洪和生态保护要求,坚持以水定城、以水定产,充分考虑资源环境承载能力和水安全保障需求,并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第十六条【“三线一单”制度】 省人民政府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划要求,确定白洋淀流域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和资源利用上线,制定生态环境准入清单,建立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体系。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相关实施方案并负责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将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和生态环境准入清单管控要求,作为政策制定、规划编制、执法监管的依据,不得变通突破、降低标准。

第十七条【标准制定】 省人民政府根据白洋淀流域生态环境保护目标和污染防治需求,可以制定严于国家标准的白洋淀流域污染物排放地方标准,推动健全流域和白洋淀水生态环境质量监测和评价制度,完善白洋淀流域生态环境标准体系。

第十八条【限期达标】 白洋淀流域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白洋淀生态环境保护目标和治理任务,制定限期达标规划或者实施方案,采取措施按期达标。

雄安新区防洪保护区按照河北雄安新区防洪专项规划要求,分区域按照二百年一遇、一百年一遇、五十年一遇等标准要求建设,并按照规划期限和目标完成防洪排涝工程、风险管控、应急指挥体系等各项任务。

第十九条【水资源水生态水环境监测】 省人民政府生态环境、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科学设置白洋淀流域监测点位和考核断面,建立跨省、市、县界水文、水量、水质监测体系,建立完善与北京市、天津市和山西省等周边地区以及国家相关海河流域管理机构相衔接的白洋淀及其上下游联动的监测预警机制,加强对水生态环境监测和管理。

第二十条【环评及产业准入】 白洋淀流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严格执行投资项目生态环境审批制度,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白洋淀流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快推进产业结构调整与转型升级,依法实施产业准入制度,严格对水资源消耗等实施总量和强度双控。依法取缔散乱污企业,禁止新建高耗水、高排放的企业和项目,对现有高耗水、高排放的企业和项目应当转型、关停或者搬迁。

雄安新区管理委员会应当加强对传统产业的管控,实施产业目录清单管理,依法淘汰不符合新区发展方向的企业和项目。

第二十一条【工业集聚】 白洋淀流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产业结构调整和布局优化的要求,引导工业企业入驻工业集聚区。

工业集聚区应当建设相应的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和配套管网、固体废物收集和处置设施等公共设施,保障设施正常运行,实现工业污水集中处理和固体废物收集处置全覆盖和无害化达标排放,有效利用再生水。

第三章 防洪与排涝

第二十二条【防洪排涝规划要求】 省人民政府、雄安新区管理委员会应当按照河北雄安新区总体规划、防洪专项规划等要求,坚持流域防洪体系建设与雄安新区发展布局相结合,统筹水资源利用与防灾减灾、防洪排涝工程与生态治理和城市建设。依托大清河流域防洪体系,坚持上蓄、中疏、下排、适滞的方针,充分发挥白洋淀上游山区水库的拦蓄作用,疏通白洋淀行洪通道,加大下游河道的泄洪能力,加强堤防和蓄滞洪区建设,提升流域防洪能力。

第二十三条【防洪工程建设】 白洋淀流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将防洪工程设施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同蓄水、补水、抗旱和改善生态环境统筹兼顾,高标准高质量推进防洪工程建设,充分发挥河道行洪能力和水库、洼淀、湖泊等调蓄洪水的功能,确保达到规划要求。

白洋淀流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统一管理与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对雄安新区以及白洋淀流域防洪排涝工程实行属地分级管理,并负责相关防洪排涝工程的日常管理和维护。

第二十四条【涉防洪项目管理】 白洋淀流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严格涉河项目审批。建设涉河桥梁、码头、管道、取排水等工程设施,应当符合防洪标准、岸线规划、航运要求和其他技术要求,不得危害堤防安全、影响河势稳定、妨碍行洪畅通。

穿、跨、临河湖以及穿堤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取水、排水、监测等工程设施的建设单位、产权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应当对设施进行日常检查和维护,保证其正常运行,发现危害堤坝安全、影响河势稳定、妨碍行洪畅通等情况的,应当及时进行整改、消除安全隐患。

在白洋淀流域蓄滞洪区内新建、扩建和改建非防洪建设项目,应当依法就洪水对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影响和建设项目对防洪可能产生的影响作出评价,编制洪水影响评价报告,提出防御措施,并依法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开工建设。

防洪和河道工程等依法取得采砂许可进行采砂的,应当坚持采治结合,兼顾防洪排涝和重要基础设施等安全,及时进行清淤疏浚,确保行洪畅通。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河道采砂活动。

第二十五条【蓄滞洪区建设】 白洋淀流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蓄滞洪区建设与管理规划要求,加快蓄滞洪区安全建设。

(一)按照蓄滞洪区规划和运用标准,合理安排河道整治和围堤、隔堤、进退洪设施等防洪蓄洪工程建设;

(二)根据蓄滞洪区的洪水特点、风险程度和人口财产分布状况,科学安排安全区、防洪楼、高村基、围村埝、避水台等应急避险设施建设。

第二十六条【蓄滞洪区启用】 白洋淀流域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分洪标准依法启用蓄滞洪区,组织有关部门提前做好受威胁群众转移安置以及重要设施的保护工作,并加强蓄滞洪区围堤、进退洪设施、应急避险设施等的安全巡查工作,发现险情及时处置。

第二十七条【雄安新区排涝体系建设】 雄安新区管理委员会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建立完善内涝灾害应急管理组织体系,建立内涝防治预警、会商、联动机制,采取相应的预防治理措施。

雄安新区管理委员会应当落实雄安新区防洪专项规划要求,坚持疏蓄排结合,统筹推进生态措施和工程措施相结合的系统化排涝体系建设。加强城市建成区外围蓄滞洪区的建设与保护,做好城市建成区与外围区域水系衔接,完善排涝调蓄、雨水管渠、排涝闸站等设施,加强排水防涝设施检测、养护和管理,保证排水防涝设施安全有效运行。

第二十八条【海绵城市、韧性城市建设】 白洋淀流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雄安新区管理委员会应当将海绵城市、韧性城市等相关建设要求纳入规划建设管控,增强城市防洪排涝能力。在城市新区、各类园区、成片开发区建设中,最大限度减少城市开发建设对防洪和生态环境的影响,提高城市吸纳、调蓄雨水和防灾减灾的能力。

新建、改建、扩建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应当配套建设雨水收集利用设施,增强绿地、砂石地面、可渗透路面和自然地面对雨水的滞渗能力,利用建筑物、停车场、广场、道路等建设雨水收集利用设施,削减雨水径流,提高内涝防治能力。

第二十九条【河道清理整治】 白洋淀流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对非法排污、设障、捕捞、养殖、采砂、采矿、围垦、侵占水域岸线等活动进行清理整治,防止水域污染、水土流失、河道淤积,维护堤防安全,保持河道通畅。

在白洋淀流域管理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活动;

(二)在行洪河道内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和高秆作物;

(三)破坏、侵占、毁损水库大坝、堤防、水闸、护岸、抽水站、排水渠系等防洪工程和水文、通信设施以及防汛备用器材、物料等物资;

(四)在水工程保护范围内从事影响水工程运行或者危害水工程安全的爆破、打井、采砂、采石、取土等活动;

(五)围湖、围淀造地,擅自围垦河道或者围堰筑坝;

(六)其他依法禁止的行为。

第三十条【应急指挥调度】 白洋淀流域防汛抗洪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统一指挥、分级分部门负责。雄安新区防洪工作按照国家批准的防御洪水方案执行,服从统一调度指挥。汛期运用流域内水库、闸坝和其他水工程设施,应当服从有关防汛指挥机构的调度指挥和监督。

第三十一条【联动机制】 省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组织协调,推进与北京市、天津市、山西省水文情报信息共享、洪水应急监测协同联动等机制,纳入海河流域防洪体系建设内容,统筹上下游洪水安排,共同保障雄安新区及其下游地区防洪排涝安全。

省人民政府应急管理、水行政、气象等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白洋淀流域各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完善洪水监测、预报、调度、抢险、救灾等工作机制,加强防洪排涝信息监测和采集,提高防洪排涝安全保障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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